7月27日,中央紀委機關、中組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社部、審計署、國資委聯合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首次明確重點審計對象任期microSD內至少審計一次。同時國企非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等領導也要進行審計。
  《細則》提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這也標志SD記憶卡著經濟責任審計法律規範體系已基本構建完成。
  審計監督對象
  國企記憶體非法定代表人實際領導也須審計
  《細則》首次明確,建立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領導幹部輪審制度,即審計機關對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根據黨委和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進行竹北房屋經濟責任審計。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要求,審計機關可對村黨組織和村委會、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細則實施解讀
  哪些固態硬碟方面對以往規定作了細化?
  將地方債反浪費等納入審計
  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介紹,中辦和國辦於2010年10月頒佈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細則》對兩辦《規定》作了細化、補充和完善。
  細化明確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審計對象範圍。細化明確了地方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黨政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和國企領導的審計內容,將地方政府性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環境保護、民生改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等情況列入審計內容。
  哪些黨政主要領導須接受審計?
  地方黨政正職均須接受經責審計
  張通表示,一是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黨組、黨工委)正職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
  二是行政公署、街道辦事處等履行政府職能的政府派出機關的主要領導幹部,政府設立的開發區、新區等的主要領導幹部,以及黨委、政府設立的超過一年以上有獨立經濟活動的臨時機構的主要領導幹部等。
  意義
  明確責任主體,避免“拍腦袋決策”
  多位專家表示,《細則》的出台可以使領導幹部在作出經濟決策時更加謹慎,避免“拍腦袋決策,拍屁股走人”、用債務換政績的現象,可以促進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提高現代治理能力,提高經濟工作領導能力。
  《細則》確定,將機構設置、編製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納入各級各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中央編辦副主任何建中對此表示,這是一項新的制度規範和工作任務,有利於保障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任務的完成。
  鏈接
  經責審計6年查辦2580多人
  記者28日從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瞭解到,2008年以來,通過經濟責任審計,2580多名被審計領導幹部和其他人員因涉嫌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污受賄、侵吞國有資產等問題,被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
  據新華社、京華時報等媒體消息  (原標題:主要領導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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